國家助學金評審辦法(試行)
2012-04-21 16:18:23
總則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yè),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建全普通本科、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實施意見》(冀政[2007]73號)和《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fā)〈普通本科、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2號)的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用于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其目的主要是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
第二章 資助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的資助標準,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我校根據石家莊市規(guī)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制定了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保準,將其資助標準定為三檔。一檔為每人每年4000元,資助對象為特別困難學生;二檔為每人每年3000元,資助對象為困難學生,三擋為每人每年2000元,資助對象一般困難學生。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的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3、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執(zhí)行大學生守則和學校規(guī)章制度,未受到學校紀律處分;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熱愛勞動,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6、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是我校當年貧困家庭學生檔案庫建檔學生;
7、符合上述條件的優(yōu)撫對象子女、少數民族學生優(yōu)先考慮。
第五條 考核測評條件:
1、學習態(tài)度端正,刻苦認真,學習(智育)成績優(yōu)良,無不及格課程(體育課除外)。
2、綜合測評成績居班級前60%以上;(占30%)
3、綜合表現(民意測驗)班級同學認同率70%以上;(占30%)
4、 家庭所在地縣(區(qū))級民政部門開據的貧困證明且家庭貧困程度(狀況)班級學生認同率70%以上;(占40%)
5、符合1條件者,“2+3+4”考核測評結果從高到低依次優(yōu)選。
6、特殊情況的困難學生,另行研究,享受第一檔助學金資助標準。
7、以上測評期限均為上一學年兩個學期的平均成績,量化結果100%。括號內的百分數為所列項的權重值。
8、一年級新生,按高考成績和家庭經濟困難程度(狀況)綜合測評,入學高考成績平均分占60%,家庭經濟困難程度(狀況)占40%??荚u測評結果從高到低依次優(yōu)選。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獲得國家助學金:
1、 受到紀律處分者;
2、 生活鋪張,抽煙、酗酒等超常消費者;
3、 瞞報家庭經濟收入,弄虛作假者。
第三章 國家助學金的申請與評審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的國家助學金的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提出申請,并遞交《河北化工醫(yī)藥職業(yè)技術學院國家助學金申請表》,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小組推選到各系學生資助工作小組;
第九條 各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初審,于每年10月31日前將學生材料報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杜絕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十條 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對各系上報的學生材料進行復審,提出我校當年度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研究通過后,將其結果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無異議后。報教育廳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四章 名額分配
第十二條 根據省教育廳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管理機構下達的資助指標,按比例分配到各系。各系根據學校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分配的指標,分解到各專業(yè)班級。
第五章 助學金的發(fā)放、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學校按月將國家助學金發(fā)放給受助學生。
第十四條 學校紀檢、財務及有關部門須對國家助學金資金和資助工作的管理,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五條 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的財經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帳核算,??顚S?,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實行,由學生處資助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并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