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2024-07-02 15:25:54
為培養(yǎng)貧困學生自強自立精神和勞動觀念,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根據上級文件有關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勤工助學活動以“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為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yōu)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二條 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由學生處、團委統(tǒng)一組織領導,各系輔導員、班主任、學生會外聯部配合開展工作。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性和臨時性兩種。固定性崗位按學年設立,臨時性崗位視需要隨時設立,設崗和時限均需嚴格審批。固定性勤工助學崗位是指相對長期固定的學生勤工助學崗位,臨時性崗位是指學生臨時參加的勞動崗位,一般時間不超過一個月,按必要和急需的原則設立,由用工單位向學生處申請,經學生處審定后由主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審批。
第三條 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經濟情況貧困;
(二)責任心強,沒有受過校紀處分;
(三)學習努力,成績優(yōu)良;
(三)有一定的課余時間,能保證按時參加勤工助學工作;
(四)熱愛勞動,積極參加學校各項公益活動;
(五)生活中嚴于律己,勤儉節(jié)約。
第四條 勤工助學學生在聘用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勤工助學資格:
(一)在工作中不能履行勤工助學的崗位職責且批評教育不改者;
(二)上崗后學習成績明顯下降者;
(三)未經批準,私自調換、轉讓勤工助學崗位者;
(四)有違紀行為受到學校通報批評或者紀律處分者;
(五)有酗酒、吸煙、生活浪費以及高消費行為者。
第五條 學生符合勤工助學條件,欲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到院學生處領取、填寫申請表。學生處、學生會外聯部應積極聯系校內外各單位、部門,盡量為學生提供勤工助學崗位。
第六條 校內提供勤工助學用工需求的部門,要制定勤工助學崗位職責、用工條件、薪酬待遇等制度文件。以每月 40 個工時的
酬金原則上不低于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計酬基準。每小時酬金可參照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合理確定,原則上不低于每小時 16 元人民幣。 學生處、團委積極組織用工部門和有勤工助學意向的學生雙向選擇。
第七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校學生處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學校組織推薦適合用人單位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八條 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生處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第九條 月末,校內非營利性用工部門根據學生勞動量、勞動強度及勞動表現,編制勤工助學支付單報學生處審批并留存,到財務處領取報酬后下發(fā)。校內營利性用工部門按照協議及學生表現支付學生工資后,將支付單送學生處備案。
第十條 學生在校內、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xù)后,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一條 協議書必須明確用人單位和學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fā)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十二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團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學生處、團委
二○一二年十月